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本案辯護律師很可能從顧清揚過失而非故意犯罪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進行辯護,爭取請求法院依據此法從輕判決。
但本律師認為,顧清揚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從法律上講,犯罪故意可分為兩種:壹是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危害結果會發生,並希望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其次,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故犯地允許危害結果發生。本案中,顧清揚飲酒後仍駕車上路,應當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