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批準後,法院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申請法庭調查令的條件: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
2.需要調取的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院有權調查但個人無力調查的;
3.有些資料確實因為壹些客觀原因無法自己收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