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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例,解釋故意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既遂?

我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能被采納。

首先,題幹部分已經明確指出甲、乙雙方都想殺死丙,也就是說,甲、乙的投毒行為都是以殺死丙為目的,雙方都有殺死丙的主觀故意..接下來,我們詳細分析A的犯罪行為。先判斷A和C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通過幹預因素三因素分析法可以判斷C的死亡與A無關(因為妳說了可以自己判斷,所以具體判斷過程我就不說了)。既然A和C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那麽A的犯罪行為在C重傷時結束,然後C喝了B的毒而死,與A無關..接下來,判斷故意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既遂。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主觀和故意目的上。故意殺人以殺人為目的,故意傷害不以殺人為目的(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加重情節之壹,只影響量刑的輕重,不會將故意傷害轉化為故意殺人)。明白這壹點後,再回頭看這個問題,很明顯A的投毒行為是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罪是否成立,與被害人是否死亡無關。被害人是否死亡,不僅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或未遂。此處,丙在第壹次喝下甲的毒藥後,只是重傷,並未死亡,故甲的行為僅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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