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4.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