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決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本文中的當事人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