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擔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根據該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限制的程度是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得作為律師執業。但是,除了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公職人員外,沒有限制其他職業的公務員離職後多年不能當律師。也就是說,公務員離開公務員隊伍,符合《律師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做專職執業律師。公務員離開公務員隊伍未被開除公職的,可以申請律師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擔任職務”,“不得擔任執業律師職務”。具有律師、仲裁員資格的公務員繼續從事律師職業或者仲裁工作的,可以提出申請,組織人事部門調整其工作單位。凡違反本規定繼續從事執業律師、仲裁等營利性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將依據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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