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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件的辦案期限

故意傷害案件是刑事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偵查並提出起訴意見,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

故意傷害罪是我國刑法中的壹類犯罪,主要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健康,致人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行為。對於這類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具體來說,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盡快立案,同時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偵查,並將起訴意見提交檢察機關;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確需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有合法、充分的理由並經批準。這樣的辦案期限可以有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案件拖延和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辦案期限到了,案件卻沒有辦結,怎麽辦?辦案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履行偵查、起訴職責。此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措施,促使案件盡快得到解決。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嚴格的辦案期限對於降低犯罪率、保護受害人的人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 *公安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偵查完畢,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壹個月內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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