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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誘供”與“刑訊逼供”

誘導供述:根據偵查人員、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誘導刑事被告人或證人供述。

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人員(包括紀檢監察人員)以體罰或變相體罰甚至精神懲罰等殘忍方式對被訊問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折磨,以獲取其口供的壹種非常惡劣的刑事司法訊問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國家法定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均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訊問行為仍然普遍存在。這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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