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原告律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因為自己的考慮而放棄對原告的要求。第壹,律師的責任要求他這樣做;第二,這樣做對自身不會有太大影響;第三,法律也是如此。法官也會對被告人家屬或被告人說這句話。給予適當賠償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否則對被告人從重處罰。這個道理被告也懂。所以不應該有律師考慮到自己而放棄原告請求的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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