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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使用電擊槍(棒)自衛的法律責任!

第壹,“搶劫犯傷殘或死亡”的事實性質不同。首先,確實涉嫌防衛過當。但刑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強奸、搶劫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采取防衛措施將其擊斃,不構成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以要不要負責,要看法院是否認為構成防衛過當。在實踐中,恐怕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處罰。當然,也要看檢方的實力和辯護律師的水平。但是理論上還是很有可能判斷為正當防衛的。

第二,關於辯護人持有“電擊槍”的法律責任,如果該槍符合我國刑法“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規定,很可能要負刑事責任。當然,這要看檢察機關是否對該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法院是否重視。

第三,上述兩種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同,不能混為壹談。我們不能簡單地以辯護人“持有電擊槍”來否定防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也不能以搶劫犯的責任來抵消辯護人的責任,只能盡職盡責。

第四,即使認定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刑事責任,但由於防衛行為導致搶劫犯傷殘、死亡,那麽如果搶劫犯家屬要求民事賠償,辯護人可能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

在這類刑事案件中,如果檢方指控辯方防衛過當,建議聘請律師介入。如有疑問,請加QQ: 72914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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