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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遼李詠嫻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決

(2013)“民在神”是什麽字?數字

再審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原申請人):通遼萬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通遼利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海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海寧,北京市天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被申請人):李詠嫻。

壹審被告:通遼?總公司。

負責人:鮑永清,該公司清算組組長。

再審申請人通遼市萬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城公司)與被申請人李詠嫻、通遼市?總公司(以下簡稱紅巖公司)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0)第4號民事判決,向我院申請再審。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復查,目前復查已經結束。

萬成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中國工商銀行通遼市分行(以下簡稱通遼分行)未經中國工商銀行內蒙古分行同意,無權將(2000)通經初字第32-34號調解書所列1862.10,000元貸款債權折合的3127.4平方米房屋的交付請求權轉讓給李詠嫻個人通遼分行與李詠嫻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與李詠嫻、萬成公司、紅巖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再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萬成公司已從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受讓涉案債權,並完成對價支付。是涉案債權的合法受讓方,對涉案債權擁有完整的權利。即使三方協議有效並繼續執行,李詠嫻也無權單方面決定房屋的購買價格,再審判令李詠嫻以每平方米2100元的價格購買爭議房屋,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由被告國李詠嫻提交...(本文檔還有1415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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