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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律師依法執業權利的規定

條例提出,要尊重律師,完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訴權、申訴權、會見權、閱卷權、收集證據權、質證權和辯論權,不得妨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和代理職責。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後,應當告知辦案機關,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指控的罪名以及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等。,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提問、質證、辯論等執業權利,不得妨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和代理職責。

第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

律師因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或者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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