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遞信件、錢物及其他違反羈押場所規定的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
律師可攜帶1名實習人員參與會見。所攜實習人員應提供本人《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第二款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