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壹直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核同意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2、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通告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違反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核實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