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
3.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後和對方商量如何解決糾紛。
4.如果妳覺得我沒問題,不怕對方起訴,那妳就不用管律師函了。
5.律師函是對方在起訴前的協商行為。
所以律師函本身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允許律師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