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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佛山辯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向公安局取證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根據上述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經辯護人申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調取尚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辯護人的請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未提交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調取證據材料的決定後三日內移交。廣東金牌證王刑事律師團隊,專註辦理各類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會見、取保候審、輕罪抗辯、無罪抗辯、上訴代理、上訴代理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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