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5513598。
依法羈押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機構。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此外,因工作需要,經主管公安局和局長批準,並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個別已決犯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上的,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
擴展數據
罪犯家屬有知情權,罪犯家屬有權向公安部門詢問其親屬被抓的原因和被關押的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拘留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留等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