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令第26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司法部142),本機關決定準予變更。
國浩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周變更為;安徽超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丁變更為;安徽金華安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陶陶變更為劉新舉;安徽班查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劉英變更為邱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