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準予變更。
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負責人由周世虹變更為王永平;安徽巢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丁緒康變更為丁洋;安徽金華安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陶濤變更為劉新局;安徽半茶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劉穎變更為邱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