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壹方應當負擔另壹方撫養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九條規定,壹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子女撫育費。
擴展數據:
子女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