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構。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規定,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應當根據區域大小、人口數量、社會狀況和工作需要設立,在市、縣公安局或者治安分局的直接領導下工作。《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治安拘留所是關押被判處治安拘留的人的場所。同時,對因違反行政法被判處行政拘留的人也實行行政拘留,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實行拘留處罰和拘留審查,對阻礙行政、民事訴訟的人由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場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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