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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仍在審查起訴中。可以發表嗎?

案件還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可能在報紙上披露案情。

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其中,除檢察院自偵案件外,以上三個階段的職能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壹般來說,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處於高度保密狀態。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會在現階段接受記者采訪,更不用說透露案情,這是法律法規和偵查機關內部紀律的要求。對於記者來說,要對社會負責,對自己負責,最好不要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案件的報道。

對於壹些重大的、在壹定範圍內有影響的案件,辦案機關新聞發言人可以在調查階段向媒體進行必要的通報。對於此類案件,記者應圍繞發言人的談話或宣傳部門的相關要求認真報道,切不可憑空想象,隨意引申。

在審查起訴階段,雖然案件事實清楚,偵查機關依法出具了起訴意見書,但起訴意見書仍處於相對保密狀態,不宜對外公布。因此,如果現階段必須上報案件,建議只上報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同時,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偵查、起訴的相關程序性規定寫入報道,讓受眾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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