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接警處理工作規則》110第十五條,接到報警後,報警服務臺將根據警情派警處理。發生危及公共、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件(事件),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並在出警處置的同時通報業務主管部門。
擴展數據: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二十二條110警務處置實行“壹級警務處置”、“近距離警務處置”與“分類警務處置”相結合的原則;特大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警務處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對舉報的跨區域重大案件,需要進行監控、調查的,110報警服務臺在指揮當地警方處置的同時,視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或通報相關區域公安機關。
相關地區公安機關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通報後,應當按照工作方案迅速實施相關查封措施,提供必要協助,並隨時與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保持聯系。
廊坊市公安局-110接處警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