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至少18歲。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無嚴重犯罪記錄或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符合上述條件的公民向各街道(鎮)服務(辦事)中心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積分受理窗口申請積分,同時提交落戶申請。
法律依據:《杭州市居住證積分落戶實施細則(試行)》。
壹、為進壹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我市積分落戶管理實施,根據《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17〕12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所稱積分落戶,是指根據流動人口參加積分管理的累計積分和當年入戶指標數,按照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準予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戶籍遷入本市城鎮,作為現行戶籍遷移政策的補充。
3.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包括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西湖區(含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江幹區(含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濱江區、蕭山區(含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余杭區、富陽區和臨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