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審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政審考核中發現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不合格: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2.受過刑事處罰的;3、行政處罰尚未解除的;受到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未滿壹年,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未滿二年的;4、有流氓、盜竊、貪汙、賭博、詐騙等違法行為的;5、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6.壹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7、超計劃生育;8.還有其他不適合在辦公室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