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案人員本人是本案當事人或者雖不是當事人,但為本案當事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或者兄弟姐妹。
2.辦案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且本案的辦理可能涉及部分利益的。
3.辦案人員擔任了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辦案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辦案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當事人有權向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提出申請口頭或書面要求撤回: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壹)未經批準,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二)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介紹律師或者其他人員辦理案件的;(三)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各種活動,費用自理。通訊工具等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參與本案偵查、審查、起訴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調離人民法院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