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有時候明知對方是可能罪大惡極的罪犯時,但是為了體現對法律的尊重,對人權的保護,我們也只能克制心中的不情願,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爭取合法的權利,這本身是對人權、對法律的認可和尊重。
律師也是人,對人也有好惡,對犯罪也痛恨,但是職業操守不允許我們將這種好惡帶入到工作中。請相信絕大多數律師絕對不是考慮錢的問題。
當律師克制了對罪犯的厭惡,忠誠地實踐法律精神,恪守職業道德,為人人厭惡的犯罪現已人辯護的時候,我相信,這樣的律師更值得人們尊重。
想象壹下,當妳有壹天因為某個原因被冤枉,被誤認為罪犯,人人唾棄、人人厭惡的時候。律師不帶任何歧視,真誠幫助了妳,給妳洗脫冤屈,助妳重新得到人們的認可,這時候妳還會說這樣的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