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案件大多由國家提起公訴,公訴案件由國家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量刑等幾級國家機關辦理。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時,會立案偵查。在這壹階段,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搜查和扣押證據。最後由公安機關將起訴意見和材料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接下來,檢察院審查材料。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檢察院將作出起訴決定,將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查材料後,將開庭審理此案,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律師可以在上述各個階段會見當事人,向各辦案機關提供無罪或罪輕、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章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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