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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做些什麽? 想知道。

很人在自己親屬如兄弟、子女、或丈夫被公安機關抓捕關進看守所,無論辦案機關或親戚朋友都告訴家屬為去聘請律師,那到底律師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些什麽呢?

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偵查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即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具體律師工作簡述如下:

1、 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這是刑事律師的基本工作。

2、 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如罪名構成、刑法條文解釋、自首、立功的規定、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如何處理警方可能出現威脅、甚至刑訊逼供。

3、 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發表律師意見,轉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有關案件線索(包含無罪或有罪、罪輕),建議警方不提請批捕、撤銷案件。

4、 向檢察院提出案件意見,建議檢察院對立案進行監督,建議檢察院不予批捕。在審查起訴,建議檢察院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內容不予起訴,申請檢察院調取證明無罪、罪輕、立功等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5、 對侵犯人權的,代為申訴、控告。

6、 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7、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8、 出庭辯護,發表無罪、罪輕的主要辯護意見,針對公訴人量刑意見,提出律師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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