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偵查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即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具體律師工作簡述如下:
1、 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這是刑事律師的基本工作。
2、 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如罪名構成、刑法條文解釋、自首、立功的規定、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如何處理警方可能出現威脅、甚至刑訊逼供。
3、 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發表律師意見,轉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有關案件線索(包含無罪或有罪、罪輕),建議警方不提請批捕、撤銷案件。
4、 向檢察院提出案件意見,建議檢察院對立案進行監督,建議檢察院不予批捕。在審查起訴,建議檢察院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內容不予起訴,申請檢察院調取證明無罪、罪輕、立功等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5、 對侵犯人權的,代為申訴、控告。
6、 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7、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8、 出庭辯護,發表無罪、罪輕的主要辯護意見,針對公訴人量刑意見,提出律師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