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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來到廣州增城。今天朱村派出所打電話來登記。不去可以嗎?

警察局要求傳喚,不得不去。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不能使用訊問筆錄。刑事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或那些不是明確的犯罪嫌疑人。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是指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訴訟文書——傳喚證進行傳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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