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處理方式過於極端
在此次事件中,河南濮陽的王某發現,孩子並非他和妻子所生,而是妻子的情人杜某所生。為此,該男子先對杜某進行羞辱,後大發雷霆,對杜某進行挑釁,並在事件結束時直接造成杜某家人死亡。這種處理問題的方式太極端了。誠然,這樣的事情確實令人氣憤,但如果妳失去理智,就很容易引發極端行為,導致兩個家庭悲劇,奪走許多生命。如果換個角度處理,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就不會導致這麽嚴重的後果。
第二,觸法必嚴懲。
在極度的憤怒中,王走上了法律的極端。挑釁杜某後使用機械工具,造成嚴重後果,主觀惡意十分嚴重。即使他有可以理解的理由,也不能成為他犯罪的依據。事件結束時,在王的主觀故意下,兩人直接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傷。雖然對於婚姻矛盾激化的過激行為有壹定的法律考量,但不足以抵消其嚴重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最後被判死刑也是意料之中,情理之中。
三、故意殺人的嚴重後果
故意殺人是非常嚴重的嚴重犯罪。認定本罪最重要的壹點是主觀故意,即主體故意希望自己的行為能夠造成對方死亡的嚴重後果。毫無疑問,王在這次事件中就是這樣。在實際審理過程中,法院會考慮其主觀惡意、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所以並不是每壹個這樣的罪行都是死刑的終結。但這種情況下,後果惡劣,影響極大,自然是壹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