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主要刑罰分為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同的刑罰會有不同的執行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收監執行。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判刑的監獄其實是有詳細分工的。不同的犯人會被分到不同的監獄,不同性別的犯人會待在不同的監獄。
監獄是單間還是混合間
壹般都是混合的。監獄法沒有具體規定囚犯人數。實踐中,犯人是群居的,壹般8到10人壹間牢房,便於監獄管理,犯人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所以監獄壹般都是混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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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罪犯羈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收監執行。罪犯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