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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轄的壹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壹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壹般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超過1年的,由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