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壹種刑事處罰。緩刑,又稱緩期處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先予定罪,暫不執行刑罰。緩刑有以下三個特點:壹是宣告被告人有罪。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應當宣告有罪。延期判決不同於延期宣告制度。暫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罪犯暫不處罰的宣告。在壹定期限內,如果沒有新的犯罪,就不再定罪。緩刑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第二,被告人暫不處罰。緩刑只是宣告有罪,並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刑不同於死緩制度。死緩是罪犯在被判刑後的壹定期限內,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死刑。延期量刑是中止刑罰的適用,而不是刑罰的執行。第三,檢查監管機構和人員的健全性。被宣告緩刑的人員由專門機關監督,由專職督察員進行督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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