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緩期執行刑罰,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予定罪,暫不執行。
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壹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
壹、調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壹般不允許親屬見面。
律師可以:
1,見面,在律師允許的範圍內傳達雙方信息,安撫受到驚嚇的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詢;
3.申請取保候審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可以申請閱卷,了解具體案情,司法機關有什麽證據,及時制定辯護策略。
三、審判階段:這是最關鍵的階段。
律師根據案情實施辯護策略,與公訴機關辯論,通過事實和法律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辯護意見,使審判朝著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方向發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或從輕處罰。
綜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被告人,符合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的,可以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