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窩藏或者包庇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等。
對於不同的罪名,刑法中都有明確的量刑標準。至於窩藏罪的量刑標準,上面介紹的壹般情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犯罪情節嚴重的,將處以3-10年有期徒刑之間的刑罰。
擴展數據:
從維護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的角度來看,無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必須以人為本,法律的大廈只有植根於人性,才不會有傾覆的危險。
保護親人是人之常情。父母經常冒著生命危險保護他們的孩子。如果是包庇、庇護父母罪,那就是對人性的漠視和踐踏。而且,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公民遵守法律,而不是懲罰他們,而是將這種行為定為犯罪,要知道不可能指望父母不窩藏或者包庇犯罪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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