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監護人壹般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說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被脅迫、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是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情節壹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以大欺小、以強欺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以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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