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是對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的嚴重破壞。當事人重婚的,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重婚分為兩種:壹種是有配偶者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另壹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意思是我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是在不知道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被欺騙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這裏所說的“結婚”,不僅包括騙取法定手續登記結婚,還包括雖未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有配偶而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人結婚,無論是不是欺騙法定程序登記結婚,而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都構成重婚罪。
因此,從刑法的角度來看,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壹,我國重婚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第二,主觀方面是明知或者故意;第三,客觀來說,人是有重婚的。但從婚姻家庭的角度來看,無論配偶是善意還是惡意,都破壞了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制度,對無效婚姻的認定沒有影響。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壹方重婚,離婚時,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