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人會壹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裏面,家人都沒法見到人的,只有在幾個月後甚至更長時間後,案件在法院進行審判時,家人才能見到人。
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後,家人只能委托律師前往會見,了解案件情況及被押人員的需求。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