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情節確定刑期後 數罪並罰。
個人認為,嫌犯為實施犯罪進行了精心準備,為預謀犯罪,犯罪對象為弱小群體,具備搶劫意圖和強奸行為並實施了兩次相似的犯罪。兩個犯罪行為同時實施,同為主觀故意並且情節較為惡劣,受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肉體財產上的損害。不具有主動自首情節,不具備立功情節。具體刑期只能推斷,應該在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