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壹百四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1.不符合本規則第壹百三十九條至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
2.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監護和社會救助教育情況,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