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個人所得稅扣除辦案費用35%已經無效。律師個人所得稅扣除辦案費用35%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的規定,該規定只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現在已經是2022年,因此已經無效。
法律客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