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海龍無視國法,酒後與被害人發生爭吵,不能正確對待。他持刀連續捅刺,致壹死壹輕傷,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壹審宣判後,王海龍拒絕接受,辯稱他沒有殺人的動機或直接意圖。當庭上訴。
3.公訴機關指控,今年5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其妻及朋友在青山區龍江路烏蘭胡同酒吧壹包間內飲酒,在勸說壹醉酒朋友回包間時與被害人發生爭吵,後與彭及其朋友朱發生撕扯打鬥。彭程程從酒吧裏拿出壹把水果刀架在王海龍的脖子上,直到王海龍倒在地上。在大家的勸說下,彭放下刀,被勸出了酒吧。王海龍撿起彭程程扔在地上的水果刀,追出酒吧,猛刺彭程程。朱見了,與交戰,被刺中。王海龍隨後捅了彭程程幾刀。之後,王海龍棄刀與朋友逃離現場。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朱被刺傷形成血氣胸。5月26日淩晨4時許,公安人員在東河區將被告人王海龍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