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屬或律師應直接聯系辦案人員。最好提前通過公檢法,或者委托的辯護律師詢問辦案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態度以及希望返還的贓物數額,以便了解下壹步的處置措施;2.有些情況可能是出於過渡期的考慮,警方對返還贓物不是很歡迎。這時候就要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自己的意願,或者找單位負責人反映;3.直接和受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沒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但依法退還被害人的除外;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主動退還贓物,對案件的判決有壹定影響。壹般可以從輕判決或者從輕處罰,減輕幅度在刑期的30%以內。主動歸還贓物和追回贓物是有壹定區別的。主動返還贓物是犯罪分子主動返還贓物,追繳是公安機關強行追繳贓物,後者適用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