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又稱緩期處刑,是指犯罪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先宣告有罪,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罪犯在壹定考驗期內接受特定檢驗機構檢驗,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緩刑當庭宣判後能否立即釋放,壹般不當庭釋放。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判決後應當立即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壹般來說,刑事判決生效後,罪犯被送入監獄服刑。如果提出上訴,將在二審判決生效後,根據剩余刑期,判斷是否需要送入監獄。剩余刑期不足3個月的,在看守所執行,超過3個月的分配到特定監獄。
實際上並非如此。有壹個過渡期。以上海為例。判決生效後確需送監獄的,送青浦新生兒監獄軍訓。壹般來說,分配到具體的監獄需要半個月到1個月。女犯人壹般都被送到松江女子監獄,當然也送到上海周邊地區。監獄條件和監獄規則有壹些差異,各有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