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聽取律師意見。案件調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調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壹百六十二條調查終止。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駁回起訴。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