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因下列情形之壹,案件不能長時間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