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公民的舉報、檢舉、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由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的申訴;
3、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檢查結果;承辦檢察機關刑事賠償事項;
4、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的請示;綜合反映全市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
5、研究擬定全市投訴、舉報、刑事賠償工作規範化建設,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措施。
擴展數據
檢察院的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百度百科-檢察院
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