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取保候審人員活動區域的限制。如有正當理由離開,必須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執行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的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之前,應當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的同意。
在傳訊前及時趕到。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隨叫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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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定南縣檢察院采取三項措施規範取保候審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