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違規行為,可以舉報。根據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司法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同時,《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